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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业守则
  • 一、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:
     
    (一)年满16周岁,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;
     
    (二)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;
     
    (三)有合法的身份证件;
     
    (四)身体健康,持有县级(含)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。
     
    二、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、学历、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。
     
    三、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。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,应划分出初、中、高不同等级,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。
     
    四、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了解合同内容,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。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。
    更新时间: 2019年09月05日 13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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